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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信箱

信件编号 3947 类型 领导信箱 提交日期 2020-08-19
标题 房产继承问题
内容 领导你好,根据2017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并且我县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办理明白纸说明没有公证的可以申报其他材料办理。 为什么还是要求我先去公证?
回复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日期 2020-08-21
答复内容

      经核实我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继承取得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不提交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可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有纸质的);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后附);

      资料提供齐全,我局会及时予以办理。

不动产操作规范1.8.jpg/

不动产操作规范1.8